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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青青 - 人事室 | 2025-11-13 | 點閱數: 60

一、因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 (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有關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依規定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
  (一)赴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教育局核准。
  (二)赴香港、澳門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港澳地區通報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教育局核 准;若因公務需與特定人員會晤或聯繫,應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畫面。

二、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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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局 來文11411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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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違規赴 港澳 建議懲處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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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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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政府 函11410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