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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青青 - 競賽與活動 | 2025-10-14 | 點閱數: 40

本次修正說明略述如下:
 一、 旨揭辦法第三條:增訂每年核給身心調適假 3 日,併入事假 7 日計算,並得以時計。

 二、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其給假,準用約僱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六條之二)。

 三、前揭規定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