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說明略述如下: 一、 旨揭辦法第三條:增訂每年核給身心調適假 3 日,併入事假 7 日計算,並得以時計。
二、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其給假,準用約僱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六條之二)。
三、前揭規定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