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說明略述如下: 一、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 前揭規定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