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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青青 - 人事室 | 2025-10-07 | 點閱數: 43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