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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嚴家蓁 - 人事室 | 2025-06-24 | 點閱數: 90

(一)依據市府 113 年 1 月 5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70934 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3 年 1 月 2 日公保字第 1120014677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加班補償之函釋如下:

1.加班費上限,每月不得超過 20 小時:

(1)辦公日不得超過 4 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2.加班補償之順位:

(1)原則:

應於補休期限二年內休畢。

(2)例外:

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應結算計發加班費。

(3)再例外:

具有例外情形,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以加班費結算,始得以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規定之獎勵結算應補休時數。

3.機關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認定:

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曾否准事證,避免公務人員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導致以健康換加班費之亂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健康權保障之意旨。

(三)詳細內容請自行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