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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青青 - 競賽與活動 | 2025-06-02 | 點閱數: 99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許可管理規定。
 

二、為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各機關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屬「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均應於赴陸前完備上開申請手續,並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審慎評估自身安全風險。

 

三、本校同仁(公務人員)如有赴陸需求,應於赴大陸地區五日前填具申請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