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 7 屆第 2 次小組會議列管案件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CRPD)第 9 條有關無障礙部份,明定為使身心障礙者有能力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和通信。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因此,對於營造友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在規劃、設計、設置硬體設施設備時,應做全面整體性考量,務必確保身心障礙者能無障礙的使用。
三、學校應重視所有⾏⼈(含乘坐輪椅、電動代步⾞)之安全、平等使⽤⾏⼈通路,不應有歧視之情事(含校園內之標示和公告)。是以,請各校務必檢視校園內⾏⼈通路上設置之各式阻擋物(路阻),如造成輪椅、電動代步⾞等無法通⾏,原則上應予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