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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訊息摘要如下:
一、申請對象:103年度起取得主任合格證書,而未實際擔任主任致任用資格失效者。
二、申請條件:於失效後迄今,受聘學校代理主任累積達2學年以上,得由個人出具復效申請表向臺南市教育局申請主任任用資格復效。
三、申請時間:每年6月開始受理適用之學校代理主任申請復效事宜,7月進行審查作業。
四、符合資格者請於6月20前繳交申請表至人事室,俾利後續作業。
五、通過申請審查者,由臺南市教育局函文申請人其主任資格復效。